县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新)
(2017年5月10日岱山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慈善总会(简称总会)、慈善分会(简称分会)、慈善工作联络站(简称联络站),(以下简称“本会各层面”指总会及基金会、分会、联络站)慈善活动救助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活动救助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条 慈善活动救助金来源
(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本年度预算救助、资助资金。
(二)上级慈善组织及捐赠单位(个人)用于慈善活动救
助的定项、定向拨款或捐款。
(三)在互联网和公开场合众筹的救助、互助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慈善活动的救助、资助资金。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救助金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条 慈善活动救助形式
(一)[走访慰问]指本会各层面在节日期间对困难群体实行的走访慰问(包括赠送物品),必要时也可对零星困难人员采用临时慰问。
(二)[零星临时救助]指本会各层面对确有困难的家庭、个人采取零星临时济困、恤病、扶老、救孤、抚幼、助学、助残、优抚、赈灾等。包括二次救助和急难救助:
1、二次救助。贫困家庭当年在接受零星临时救助后(不包括慰问、助学、众筹求助和资助),当年家庭生活仍然比较困难或病患者剩余自负医疗费用过大,符合条件的本会可提供二次救助(相关条件由《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操作办法》作补充)。
2、急难救助。对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和医疗预付款的贫困家庭,即将或者已在急治、抢救费首期需付20万元以上并要求在互联网等媒体和公众场合公开求助的,符合条件的本会可采取急难救助(相关条件由《岱山县慈善总会网络筹款救助确认办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操作办法》作补充。
(三)[各项资助]指本会各层面资助“造血型”等扶贫项目;资助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项目;资助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资助有经济困难的非营利服务机构和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志愿服务]指本会各层面组织义工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服务。
(五)[定项定向]指来自上级慈善机构指定用款、社会各界或个人约定捐款、本会各层面自设的定项(定向)救助、资助项目(包括赠送财产、物品)。
(六)[慈善信托]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即本会各层面),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救助事项。
第五条 救助类型受益人与救助金标准
(一)慰问。走访生活困难户、因病致贫户、受灾户、困境儿童、困难孤寡、老年(含敬老院)人、困难残疾人、困难职工、优抚对象或县政府职能部门认可对象等慰问金3000元及以下。
(二)济困。因生活必需支出而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优抚对象、低收入户等济困金5000元及以下。
(三)助学。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国内高中(不含职高)助学金4000元及以下;大专、本科7000元及以下。
(四)恤病。家庭成员遇意外事故受较大损伤,患疾病等需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或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收入户家庭标准的成员,恤病金30000元及以下。
(五)赈灾。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损害人或遇难者,赈灾金40000元及以下。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各项资助、第四款志愿服务、第五款定项定向、第六款慈善信托事项中的“救助类型受益人与救助金标准”从其行文要求或协议规定。
第六条 慈善活动救助、资助、服务申请审批程序
(一) [走访慰问]。本会各层面慰问对象,应列入《慰问金(品)发放领取单》,由组织层面审批,其中基金会、分会、联络站应向总会备案并附入帐凭据。
(二)[零星临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或户主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申请表》中“公示地点、时间”由户主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负责公示并填写。
1、《申请表3》由联络站审批的,经分会签署意见,报总会备案;
2、《申请表2》由分会审批的,需事先经联络站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核,并报总会备案;
3、《申请表1》由总会及各基金会审批的,需事先经联络站或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分会或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属上级慈善机构审批的,须经总会或基金会审核签署意见。
(三)被列入[各项资助]的。受益组织、团体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或调查表,并附用途清单或入帐凭据,由主办层面或出资机构审批(其中涉及个人受益的要附本条第一款《领取单》或第二款对应《申请表》)。
(四)被列入[志愿服务]的。开展义工志愿无偿服务活动,由承办、协办方提出活动申请方案,报主办方或出资方审批活动经费。
(五)被列入[定项(定向)项目救助、资助]的。上级慈善机构指定用款的,从其指定依据申报与审批;社会各界或个人约定捐款的、从其约定意愿结合相关程序申报与审批;本会各层面专设项目的,按专设方案要求申报与审批,其中由基金会、分会、联络站审批的应向总会备案附入帐凭据。
(六)接受[慈善信托]的。按书面委托约定申报与审批。
本会各层面各类《救助申请表》和《慰问金(品)发放领取单》由总会统一制作、规范使用。
接受救助(资助)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均视为同意信息公开,其名称、姓名、困难情况、受助类型与金额均在“岱山慈善网”和适当场合公开。
第七条 救助金发放
(一)经总会审核批准的救助(资助)对象、单位、团体,救助(资助)金由总会(基金会)按规定程序实行银行卡支付为主,走访慰问对象、无银行卡对象、特殊情况可现金发放(也可委托分会、联络站、或单位按上述办法发放)。
(二)由联络站或分会审核批准的救助(资助)对象,救助(资助)金由分会和联络站按规定程序发放。其中零星临时救助金发放可采用报帐制,可以其他资金暂时垫付,也可设银行专户等,按月向总会报结。
(三)救助对象在领取慈善救助(资助)金时,应在《岱山县慈善总会及基金会救助款发放单》上签名,并将《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款发放单》和对应《救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银行卡支付回单上交总会备案、备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2017年5月10日岱山县慈善总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生效。2015年4月13日通过的《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委托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在修改《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操作办法》、《岱山县慈善总会网络筹款救助确认办法》时给予补充或说明。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总会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