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操作办法(2017年6月)
(2017年6月2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慈善救助工作,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岱山县慈善总会网络筹款救助确认办法》以及各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审议小组的组成
救助审议小组由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分工救助的副秘书长、财会负责人、基金会代表等组成,小组会议一般由负责救助工作的副会长主持。
二、救助审议小组的职责范围
(一)审议本级救助事项应在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本年度各类救助支出计划范围内统盘考虑,合理使用救助金,超过年度支出应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并获得准许。
(二)审议本级设立救助项目的有关事宜及救助资金或实物的分解落实方案(包括[定项定向]、[志愿服务]、[慈善信托]事项)。
(三)审议本级[各项资助]事项(包括“造血型”扶贫项目;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审定本级[走访慰问]、[零星临时救助]和各层面[二次救助]。
(五)初审各层面[急难救助](含网络求助)和其他特殊救助事项,并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
三、救助审议小组的工作制度
(一)救助审议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增开或迟开;救助审议小组会议情况应作记录;救助审议小组确定的救助受益人应在“岱山慈善网”和适当场合上公开。
(二)本会各层面慈善救助事项大致分工:县总会及基金会主要安排各救助项目为主;在[零星临时救助]方面,接受县属单位救助对象当年一次救助,接受各层面救助对象当年二次恤病、赈灾、急难(网络求助)救助。
各慈善分会协助总会事项分配,本级[零星临时救助]方面以“济困类”救助为主,酌情“其他类”救助;对当年提交二次恤病、赈灾、急难(网络求助)救助的对象把好审查关、作出审核提交意见。
各慈善联络站接受总会事项落实,本级[零星临时救助]方面以“慰问类”为主,酌情“其他类”救助;对当年提交二次恤病、赈灾、急难(网络求助)救助的对象要核实材料、进行公示、作出提交意见。
附表:本会各层面慈善救助事项大致分工
救助、资助、互助 项目 |
| 大致分工及办理 | |
县总会及基金会 | 各分会 | 各联络站 | |
[定项定向]、[志愿服务]、[慈善信托]事项 | 安排本级有关事项 | 协助总会 事项分配 | 接受总会、分会事项落实 |
[各项资助]事项(包括“造血”扶贫、大学生集中助学) | 安排本级有关事项 | 协助总会 事项分配 | 接受总会、分会事项落实 |
[走访慰问]节日集中慰问或零星慰问 | 安排节日慰问事项或零星慰问 | 协助总会分配,作出本级安排 | 接受总会、分会落实,作出本级安排 |
[零星临时救助]:济困、恤病、助残、助学、扶老、抚幼、救孤、优抚、赈灾、二次救助、急难救助(网络求助) | 对县属单位接受一次救助审议;对各层面接受二次恤病、赈灾、急难救助(网络求助)审议 | 本级以“济困类”为主,酌情“其他类”救助 | 本级以“慰问类”为主,酌情“其他类”救助 |
(三)申报[二次救助](限于恤病、赈灾对象)基本条件
1、 经济自负部分。
(1)低保户、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损失在3万元以上;
(2)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国前“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年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损失在4万元以上;
(3)低收入贫困户年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损失在5万元以上。
(4)其他因病致贫、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困难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损失在6万元以上。
(5)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在册人员因病致贫、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困难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损失在10万元以上(其中“临时人员”在6万元以上)。
2、接受救助情况。申报对象当年接受本会各层面救助仅一次,且救助金低于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自负损失6%的(不包括慰问、助学、众筹求助和资助)或未被救助过的。
3、申报真实完整。申报对象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内容、真实完整,《救助报告》理由合理;慈善联络站、慈善分会或主管单位必须说明有否救助情况、审查意见、盖上公章和领导签名。
(四)申报[急难救助(网络众筹)]对象基本条件:
1、网络求助。首先符合[二次救助]条件;其次即将或者已在急治、抢救费首期需付20万元以上,且本人要求公开求助的;再次应符合《岱山县慈善总会网络筹款救助确认办法》要求。
2、现场求助。首先符合[二次救助]条件;其次自负医疗费或遇灾损失在20万元以上(低保户10万元以上、低收入户15万元以上),当年还需继续治疗或遇灾损失还很严重,且本人要求公开求助的;再次应符合所在联络站或所在分会确定意见(即可动员当地社会力量参与,引导企业、互助组织、个人开展捐赠、资助或专项救助,并报县总会监管)。要求县总会及基金会发起的,由总会救助审议小组研定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3、自发求助。患病、受灾贫困家庭及成员自发在网络或现场求助的,同时要求县总会监管的,经总会核实其材料,求助原因与目标符合本条1、2点要求的,可移为[急难救助]受理。
(五)多次求助。多次求助应符合以下情况:1、当年已接受本会各层面二次救助,但救助金总额未超过自负医疗费用或遇灾自负损失10%的;2、当年已接受救助金总额未超过恤病金或赈灾金最高额80%的;3、在[急难救助(网络众筹)]与求助目标金额不足60%等特殊情况的,确需再救助的对象,可不受救助次数限制。
(六) 救助对象符合向上级慈善机构申请救助条件的,可准许上报。
四、本操作办法通过次月起实施。原(2015年4月30日会长会议通过的《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操作办法》同时作废。
五、本《操作办法》由总会救助审议小组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