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岱山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2年5月5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将有限的慈善资金用于党和政府最关心、困难群众最需要的慈善救助项目,满足捐赠人的意愿,提高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核算管理
第二条 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条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册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帐,月末余额必须与会计总帐余额一致。
第四条 每月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显表,年终编制收支总表,上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 各慈善分会和联络站的资金统一由总会管理,总会建立分会、联络站会计帐户,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收支会计核算。
第六条 总会在次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编制上季度各分会和联络站的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对帐单”,分会和联络站建立慈善资金收支登记台帐制度,并定期与总会进行较对,发现有误的及时纠正。
第七条 财务分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县财政、档案部门有关要求执行。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立清册,经财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包括募集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依法理财,节俭理财,量力而行和支出绩效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 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十条 编制救助预算时,既要掌握本年度的救助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的原则,又不能随意突破救助资金编制预算限额;行政管理费用,控制在当年救助金总支出的10%以内。注意创始基金的积累,储备承办慈善实体、优良投资项目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收入指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
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增值、投资收益、银行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将收入纳入基本帐户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私设帐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取得的各项收入,开具财政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并缴入基本帐户管理。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县财政局结报、核销。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分会和联络站接受的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必须及时解缴(汇入)总会开户银行入帐。收到的外汇捐赠款,应当全部售给指定外汇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 分会和联络站经办人在向总会上缴(结报)
捐赠(资助)款时,应与总会出纳按要求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特发事件等事项,分会和联络站所募集的定向捐赠资金,统一上缴总会入帐,由总会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
1.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不确定的赈灾、定向、冠名捐赠等除外)。管理经费支出应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杜绝铺张浪费,坚持“八项”规定,从严控制接待费用。
2.财务支出审批:属于预算计划内的慈善救助活动和慈善事业(项目)所需经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研究审批;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发性事件(或年度预算计划外)实施的救(资)助项目,所需资金较大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会长审批。所需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决定,并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审批。总会机关发生的差旅费、物品购置费等管理费用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副会长审批。
第十六条 现金票据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 现金管理
1、 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 各种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严禁暂存个人帐户。
3、 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结月清,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 票据管理
1 .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帐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辅助帐本上,以便被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取备用金及直接发放救助资金使用。
3. 会计、出纳购置、领取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和领用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4. 分会和联络站接受捐赠时,统一使用盖有“岱山县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三) 银行存款管理
1、对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严格管理,除与慈善捐赠、救助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经办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帐、对账、核对余额,保证银行存款使用安全,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3、慈善资金应当根据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和途径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克服重钱轻物思想。具体管理参照《岱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分门别类作好登记,有计划地用于困难救助,对容易变质的捐赠物资应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及时变现,存入捐款专户。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捐赠单位和捐赠人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支票与印鉴章应分别管理,出纳人员应当管理好有价证券。
第二十条 应当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不予接受、要求更正或补充的权利,并及时向慈善总会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慈善总会领导应支持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每年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岱山县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岱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