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
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以下简称本会)名称:岱山县慈善总会。英文译名DAISH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DS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均为岱山县民政局,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和省、市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善款。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资(基)金;探索捐赠知识产权受益,技术、股票、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渠道。
(二)赈灾救济。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对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的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慈善救助。帮扶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济困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等各项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总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七)宣传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研讨,编撰慈善工作的资料、书刊;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提高慈善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学习、宣传《慈善法》。
(八)指导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尤其是慈善分会和联络站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
(九)合作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救助活动;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开展慈善宣传;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调离或迁出本县、团体会员的单位终止,其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条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开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有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确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增补和调整人选,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确定聘请或授予荣(名)誉会长、副会长或顾问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制定本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决定本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聘任、解除;
(七)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纳有关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离本县时,其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自行免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六)决定应由会长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慈善资金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经费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其来源:一是政府财政补助;二是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基金增值部分中提取。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收捐赠、实施救助、审计结果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资金监理制度,设立慈善资金监理小组,慈善资金监理小组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酌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慈善资金监事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