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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2-13 11:37:00

   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4月6日岱山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和慈善工作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修订本办法。 

  慈善资金募集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县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慈善资金增值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方式和途径,县内外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主动捐赠,还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慈善一元捐”、“义卖、义演”、“冠名基金捐息”、定向捐赠等多种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 

  第五条 慈善捐赠的受理。总会、分会和联络站均可接受捐赠,捐赠数额较大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可视情举行捐赠仪式。 

  第六条 捐赠荣誉。可对捐赠者赠送慈善捐赠纪念卡、信函答谢、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等。 

    

  慈善资金使用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专款专用原则。慈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慈善事业,不得移作他用。 

  (二) 谁募资谁使用的原则。为鼓励分会和联络站募捐的积极性,分会及联络站募集的慈善资金由分会和联络站掌握使用。 

  (三) 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当年资金募集预算和上年资金结余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总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符合总会章程的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二) 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造血型”的助困项目。 

  (三) 按照捐赠者意愿所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九条 慈善资金的分配 

  (一) 总会和分会筹建期间募集到的善款,全部作为慈善创始基金。以后每年募集到的善款(不含定向捐赠),30%列入慈善基金,70%列入慈善救助和其他慈善事业。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当年度善款募集情况,对列入慈善基金、慈善救助的比例可作适当调正。联络站原则上不提取慈善基金,可全部用于慈善救助。 

  (二) 冠名基金捐息收入,30%充入慈善基金,60%充入当年或次年预算, 10%用于慈善活动经费。 

  (三) 总会慈善资金(含基金)的增值部分,50%用于慈善救助,充入当年或次年预算,25%充入本会慈善活动经费,25%充入本会办公经费户,分会和联络站慈善资金(含基金)的增值部分,全额用于慈善救助。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 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 总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帐等主要账册。 

  (三) 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四) 每月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收支总表,上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部门。 

  (五) 财务分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手续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各分会和联络站的资金统一由总会管理,总会建立分会和联络站会计账户和银行日记账户,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会和联络站的收支会计核算。 

  (七) 总会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编制上季度各分会和联络站的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寄送各分会和联络站核对。 

  (八) 分会和联络站要建立慈善资金收支登记台帐制度,并及时与总会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时,及时与总会联系。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分会和联络站接受的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必须及时解缴(汇入)总会开户银行入帐。 

  (二) 接受的外汇捐赠款,应当全部售给指定外汇管理银行。 

  (三) 慈善资金应当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和途径实现保值、增值。 

  (四) 分会和联络站经办人在向总会上缴(结报)捐赠(资助)款时,与总会出纳办理好以下交接手续: 

  1、 分会和联络站经办人随带与本次上缴(结报)捐赠(资助)款有关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银行现金缴款单(或现金)、银行进账单、银行汇单及《捐赠登记表》。 

  2、 总会出纳人员对上述票证核对无误后,填写《岱山县慈善总会接收分会和联络站上缴捐赠款交接清单》一式二联,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第一联作总会记账使用,第二联作分会和联络站记载台账使用。 

  (五) 因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分会和联络站所募集的定向捐赠资金,统一上缴总会,由总会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 属于预算计划内的慈善救助活动和慈善事业(项目)所需经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研究审批。 

  (二) 因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年度预算计划外)实施的救(资)助项目;所需资金较大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所需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决定,并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审批。 

  (三) 凡是定向性或专项性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 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二) 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直接发放救助资金使用。 

  (三) 会计、出纳购置、领取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和领用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 分会和联络站接受捐赠时,统一使用盖有“岱山县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浙江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五) 《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分会和联络站经办人向总会领取,并按要求办好票据领取手续。 

  (六) 分会和联络站经办人要正确使用票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完毕,要及时送总会办好核销手续。作废票据不得丢弃或遗失,保持票据完整。 

  第十四条 监督 

  (一) 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二)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 

  (三) 截留、挪用、贪污捐赠款的,要严肃查处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经2016年4月岱山县慈善总会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生效。原总会和分会的《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 根据本会《章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三)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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