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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部门(系统)分会慈善资金募集救助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08 15:34:00

县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部门(系统)分会

慈善资金募集救助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22日岱山县慈善总会办公会议通过)

  为拓宽慈善资金募集渠道,规范部门(系统)分会募集、救助行为,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着力精准救助,扶助困难职工,使用好慈善救助资金,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结合部门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的募集

  (一)部门分会是岱山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根据县慈善总会的章程和授权,在本县部门[系统]开展慈善资金募集和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慈善事业的捐赠。

  (二)部门分会募集和接受慈善资金,须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专用票据。

  (三)部门分会的慈善资金统一解缴到岱山县慈善总会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县慈善总会按约定比例建立分会账册。

  二、慈善资金的救助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会对救助对象依法依规实行公示,对救助情况及时公布,救助资金接受县慈善总会监管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2、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部门[系统]年度善款募集和救助款额情况,制定救助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3、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性救助原则。确保救助到急处、救到难处、救到实处。

  4、坚持分级救助的原则。负责分会本部门[系统]内困难职工(临编人员)救助,特别困难、符合二次救助要求的报县慈善总会审批救助。

  5.坚持总体要求与略有区别原则。鉴于部门(系统)分会困难干部职工与渔农村困难户在收入、消费等方面的差异性,在困难救助时实行略有区别原则。

  (二)救助形式

  1、走访慰问。在节日期间对本分会困难职工(临编人员)实行走访慰问(包括赠送物品),必要时也可采用临时慰问。

  2、零星临时救助。对本部门[系统]困难职工(临编人员)或家庭,采取零星临时济困、恤病、扶老、救孤、抚幼、助学、助残、优抚、赈灾等。包括向县慈善总会申报二次救助和急难救助。

  3、定项定向。组织实施来自上级慈善机构指定用款、社会各界或个人约定捐款、本分会自设的定项(定向)救助、资助项目(包括赠送财产、物品)等。

  4、志愿服务。本分会组织志愿者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活动,必要的活动经费可由本分会列支(包括赠送物品)。

  (三)、救助对象

  分会救助对象原则上是以本部门[系统]内的困难职工(临编人员)及家庭为主,主要是:

  1、因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经济重大损失,或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者;家庭经济收入低,生活确有困难的;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伤害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病,自负医疗费过重的;

  5、其它支出型家庭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

  6、社会上困难人员或家庭与本分会有关联且符合救助条件有救助必要的。

  (四)、救助办理程序

  1、要求帮困求助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分会)》,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救助意见,分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救助对象和困难程度决定帮困救助金额。

  2、遇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上报分会直接受理。

  3、申报《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县总会)》,须经分会初审同意后上报。

  (五)一次性救助标准

  分会原则上实行县总会下列救助标准的50-60%一次性救助,超过60%至最高额的,当年不能向县慈善总会申报二次救助。

  1、慰问。走访生活困难职工及家庭,慰问金3000元及以下(含物品)。

  2、济困。因生活必需支出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职工及家庭,济困金5000元及以下。

  3、助学。生活困难职工及家庭,子女就读国内高中(不含职高)助学金4000元及以下;大专、本科7000元及以下。

  4、恤病。职工及家庭成员遇意外事故受较大损伤,患疾病等需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或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恤病金30000元及以下。

  5、 赈灾。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受损人或遇难者,赈灾金40000元及以下。

  6、符合定项定向救助,从其行文要求或协议规定。

  若特殊情况,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县总会标准的,分会应转给本单位或自设相关基金受理。

  (六)救助金发放

  本分会慈善资金的救助支出,经集体讨论、由分会会长审批。

  1、被救助对象在领取慈善救助款时,应在《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发放单》上签名,并将《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分会)》及附件上交县慈善总会备案。

  2、被救助对象的慈善救助资金直接向县总会领取。

  3、实施慰问的,分会可先向县总会预领慰问金,分会或所在单位(部门)随带慰问金走访救助对象,然后将“领取单”交县慈善总会入帐。

  4、各种救助款发放手续必须规范健全,档案清楚。

  三、本办法自岱山县慈善总会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四、原各部门[系统]分会自行制订的《慈善资金募集救助办法(试行)》与本办法相低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岱山县慈善总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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