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制度
(2017年10月13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办法及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准确统计志愿者服务时间,客观公正地评价志愿者服务社会的业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并为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提供依据,根据《岱山县慈善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服务记录以《慈善志愿者服务证》记录和纸质材料或电子数据记录为准。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也应记录。
三、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须持《慈善志愿者服务证》,在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所属志愿者组织在《慈善志愿者服务证》上如实填写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各志愿者团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半年将《慈善志愿者服务证》记录和纸质材料或电子数据记录统一上报县慈善总会志愿者分会认定。
四、志愿服务时间按照实际服务时数进行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联系、策划、筹备、执行服务项目及会议等有关工作,但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和接受培训的时间。
五、《慈善志愿者服务证》的服务时间由各慈善志愿者团队专人负责记录,各志愿者团队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慈善志愿者服务证》上交至县慈善总会志愿者分会,以便及时统计年度及累计服务时间,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服务业绩和奖励,过期交回不予追补。
六、志愿者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时,其服务时数可继续累计;外地志愿者转入我县志愿者组织注册后,依据其原服务记录,服务时数继续累计。
七、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然保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转移或共享,当社会各部门和慈善志愿者需要时,县慈善总会可为其提供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