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会: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
(2015年4月30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岱山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舟山市慈善总会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意见”,《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基础上,修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救助原则;
(三)有灾、有病救助的原则;
(四)量入为出的原则;
(五)县总会、分会、联络站协商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低保户;
(二)特困职工;
(三)特困残疾人;
(四)低保边缘户;
(五)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八)低收入贫困户;
(九)其他因病致贫、生活确实发生困难家庭。
三、灾害救助范围:
因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损失较大的。
四、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患恶性肿瘤手术或门诊放、化疗的;
(二)、患尿毒症(透析治疗或肾移植)的;
(三)、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慢性白血病、血友病的;
(四)、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肝硬化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五)、患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脏病手术、慢性心衰(心功能三级及以上)、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
(六)、患脑梗死、I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术后抗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多发脏器损害)、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
(七)、患重症精神疾病;
(八)、重度烧伤病人;
(九)、重伤病人导致脏器损伤功能衰竭者或致重度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不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或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者)的;
(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县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认定伤残等级在四级及以上的,经县社保中心特殊病种认定小组认定的大病类或医治费用等于、高于大病类的其它疾病。
五、救助标准:
凡获准救助者;可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的救助金。属县慈善总会直接救助对象按救助标准救助(不含银台基金会);属慈善分会、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的,视善款来源和当地实际情况,不得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50%或高于标准。
六、申请救助程序和救助金发放:
被列入救助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及相关困难证件复印件(含疾病证明、手术治疗证明、有效医疗费用凭据)。《申请表》中“公示地点、时间”由户主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负责公示并填写。
1、《申请表1》由总会审批的,经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联络站或所在单位、分会或主管部门同意(银台基金会《申请表》审批与此相同,并报总会备案)。
2、《申请表2》由分会审批的,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总会备案;
3、《申请表3》由联络站审批的,经分会签署意见,报总会备案;
县总会、分会、联络站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者的救助金由本人直接领取,或一次性汇入其治疗的医院,或汇入其本人帐户。
七、本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八、2011年6月24日会长会议通过的《岱山县慈善总会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的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九、本《操作办法》由总会救助审议小组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