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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4 11:29:00

2015413日岱山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慈善工作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以下统称本会各层面)救助工作,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本年度预算救助资金。

 (二)上级慈善组织及捐赠单位(个人)用于慈善救助的定项(定向)拨款、捐款。

   (三)其他可用于救助的慈善资金。

第三条  帮困救助形式

   (一)定项(定向)救助。指上级慈善机构下达的和本会各层面接受的定项救助;捐款(赠物)者对本会各层面有约定的定向救助。

   (二)应急(含赈灾)救助。指本会各层面对自然灾害、突发灾祸的受难者或其他不幸者、特殊困难者实行应急救助。

   (三)日常(零星)救助。指本会各层面对确有困难的群众、工作人员进行个别救助。

   (四)慰问救助。指本会各层面对困难群体在节日期间慰问或对个别困难户采用临时慰问。 

   (五)扶贫救助。指本会各层面开展的“造血型”扶贫项目的救助;对因经济困难或自然灾害受影响的社会非营利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实行资助。

第四条 救助范围

   (一)城镇“三无”(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对象、渔农村五保对象、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低收入贫困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病患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故遇难者;

   (五)家庭生活困难的就读学生;

   (六)定项(定向)救助项目及对象、“造血型”扶贫项目及对象

   (七)因经济困难或自然灾害受影响的社会非营利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

   (八)其他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对象。

第五条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被列入救助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公示地点、时间”由户主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负责公示并填写。

    1、《申请表3》由联络站审批的,经分会签署意见,报总会备案;

    2、《申请表2》由分会审批的,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总会备案;

    3、《申请表1》由总会审批的,经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联络站或所在单位、分会或主管部门同意(银台基金会《申请表》审批与此相同,并报总会备案)。

   (二)组织慰问、安排扶贫、资助社会非营利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1、慰问。本会各层面慰问对象确定后,向总会报批或备案《慰问金(品)发放领取单》及入帐凭据。

    2、扶贫。合作机构(团体)申请“造血型”扶贫、社会非营利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申请资助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政府或分会或主管部门同意,总会派员考察,研究批准后应提供有关凭据。

    3、定项(定向)项目。本会各层面按项目设置要求进行申报与审批。

   (三)各类《救助申请表》和《慰问金(品)发放领取单》由总会统一规范使用,受益个人或团体均在“岱山慈善网”和适当场合上公开。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慰问:2002000元(含慰问品)。

   (二)助困:20003500元。

   (三)助学:高中20003500元;大专、本科45006500元;研究生70009000元。

   (四)助医、赈灾40008000元;大病、大灾12万元。

   (五)其他:如助老、助孤、助残等酎情参照对应的慰问、助困、助医标准。

   (六)属定项(定向)救助范围与对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救助标准,本会各层面按项目设置的要求进行申报与审批。

    分会、联络站视善款来源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各类救助额度不得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50%或高于标准。

救助对象当年接受本会各层面救助金之和接近对应救助标准的,或当年在本会各层面接受救助之和已有二次的,当年不再救助。

第七条 救助款发放

(一)经总会审核批准的救助(资助)对象,救助款由总会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或委托分会、联络站发放。

(二)由联络站或分会审核批准的救助(资助)对象,救助款由分会和联络站按规定程序发放。其中日常救助款发放可采用报帐制;可以其他资金暂时垫付;也可设银行专户等,按月向总会报结。

(三) 救助对象在领取慈善救助(资助)款时,应在《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款发放单》上签名,并将《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款发放单》、《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分会)》或《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联络站)》及相关附件上交总会备案、备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2015413日岱山县慈善总会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生效。2010年《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根据本办法,委托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相应修改《岱山县慈善总会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的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岱山县慈善总会关于完善和规范救助工作的操作办法》。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总会会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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