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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法的名义为爱心护航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0-17 09:32:00

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 开启全新“善时代”

本报讯(记者 周婷 通讯员 魏雪波)可否求助、如何救济、怎样捐款……这些经常会引发社会热议。但随着今年91日,首部《慈善法》的正式实施,这些慈善领域内慷慨解囊、乐善好义、济困扶危的行为变得有法可依。

       那么,首部《慈善法》和过去相关公益法规相比有何亮点?有哪些规定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记者就此采访了县慈善总会副会长周开定,进行答疑解惑。

 

“小慈善”扩展“大慈善”

      《慈善法》对慈善的范围作了扩展。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小慈善”。而如今,根据《慈善法》规定的“大慈善”概念,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这一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除了慈善的概念扩大以外,慈善组织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展,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91以后,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相应的登记和认定程序,成为慈善组织,并在认定的2年后可以申请公开募款资格。”周开定解释道。

 

个人求助有了明确界定

       随着互联网、微信的兴起,在微博、微信中发起募捐也日益增多,以做善事为名所造成的诈捐、善款去向不明等极端案例也时有出现。《慈善法》颁布后,在朋友圈发布求助信息是否违法成为了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对此,周开定表示,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之间的区别。如果是为自己或家庭成员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利己行为,利己行为就不是慈善了,它是个人求助,法律并不限制这种行为。若向当地村(社区)慈善联络站、乡镇慈善分会、县慈善总会或其他公益组织申请救济的,也属个人求助。

       而如果有人在网络平台、微信上发帖或游说劝捐、设捐款箱等,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某人患病筹集治疗费,或者为他人家庭困难减轻经济负担等,这些行为是《慈善法》明令禁止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属于公开募捐,公开募捐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劝募活动。”周开定说,其他不论是在何种渠道发布这种信息均属于违法。

       周开定指出,《慈善法》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不规范事件再次发生。“公众在遇到劝募活动时,首先要核实对方有无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资质,如果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及非法劝募活动,要及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市民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

       据了解,根据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或其他比例)在缴税前予以扣除。

       在此基础上,《慈善法》中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政策落实后,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

 

悔捐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慈善捐赠是自愿行为,但捐赠承诺一旦做出,捐赠人就必须履行捐赠义务,这也是《慈善法》的新亮点。《慈善法》第41条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与慈善组织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如果违反“承诺”不作出捐赠,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捐赠人一旦公开宣传报道,或签订捐赠协议,就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形成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诺而不捐者需要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的义务。”周开定介绍,然而,《慈善法》第41条也规定了可免责的情况:“如果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此外,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日岱山》报20161013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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