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6〕7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补齐政府救助短板,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病支出医疗费用导致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水平在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舟山市户籍家庭(含《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非舟山市户籍家庭成员,下同)。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指因患社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各类保险及理赔后,由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费用等)。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分工合作制。
民政部门统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牵头制定救助办法,协调跨部门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证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救助工作。
各县(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本辖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功能区管委会经县(区)民政局委托后可承担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救助的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社区(村)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提供服务。
第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舟山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实施救助:
(一)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或复核)前12个月内因患社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形而支出家庭必需医疗费用后,家庭实际人均收入水平在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二)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或复核)前12个月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仅拥有单套住房且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所居住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第六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救助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企图骗取救助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以下救助:
(一)生活救助。患社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患社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三)助学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就读国内大学(含大专、本科)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标准享受助学救助。
(四)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接受以上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第八条 发挥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急难救助和二次救助机制。市级福彩公益金给予重点支持,并整合“千手公益”公募基金,设立救助专项基金,着重开展以下救助:
(一)急难救助。对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和医疗预付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急难救助。
(二)二次救助。对接受医疗救助后,剩余自负医疗费用过大导致生活仍有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二次救助。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引导慈善机构和民间互助组织开展捐赠、资助,进行专项救助。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程序办理,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和内容除本办法规定的第五条外,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自批准次月起享受本办法第七、八规定各类救助和帮扶政策。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动态管理,除家庭成员有明显变化外,实行年审制。乡镇(街道)负责每年对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一次,复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复核、审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救助。
第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金由各县(区)从最低生活保障金渠道进行保障,医疗救助、助学救助、临时救助等所需资金,均按各有关专项救助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各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属于社会力量资助的,定期邀请捐赠方代表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及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舟山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驻舟部队。
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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