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0-31 16:54:0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加快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帮扶社会困难群众、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升社会和公民的道德素质,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继续使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走在前列。 二、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 按照党政推动、社会参与、民间实施的原则,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网络。支持乡镇建立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组织和企业成立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各地要依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设置“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以方便接收群众物资捐赠。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运作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慈善超市”可持续运转。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其他公益类慈善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对捐赠款物的专户专账管理,对接收捐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款赠物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加快慈善机构从业人员年轻化、职业化建设,研究探索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机制,推动志愿者队伍领域向社会多层次拓展延伸,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款。除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省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确定每年11月份为全省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活动的组织工作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慈善组织及其开展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经常性社会捐赠机构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日常劝募、资金筹集和困难群体救助等活动。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形式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四、加大慈善事业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积极开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捐赠反哺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体更多地投入慈善事业。 (三)慈善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或在基金利息收入中安排。同时,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安排救助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捐赠接收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依法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对救灾及社会捐助物资运送,各级铁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公路运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运输捐赠物资的车辆提供方便。 (六)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慈善事业发展和困难群众受助信息,对慈善捐赠公益组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捐款赠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广告所发生的费用,予以减免。 (七)对慈善组织兴办福利机构、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土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可给予优惠或减免。 五、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慈善文化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规划,进一步在全社会宣传和弘扬慈善文化。开展好每两年一次的“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表彰激励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各类慈善机构要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策划组织好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各项慈善活动,推动慈善公益深入社会各阶层,提高企业和公民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慈善活动和慈善人物,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对慈善工作的指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工作,帮助慈善机构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益,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调研,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