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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会:各种救助项目介绍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7-28 15:56:00

 

  

  项目1_1: (大病)助医

  一、 大病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职工;

  (三)、特困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家退伍军人);

  (六)、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低保边缘家庭(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八)、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别贫困家庭。

  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患恶性肿瘤的;

  (二)、患肾功能衰竭实行肾移植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三)、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四)、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五)、严重的心脏病需手术医治者;

  (六)、重度烧伤病人;

  (七)、重伤病人导致脏器损伤功能衰竭者(不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或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

  (八)、其它特殊疑难病人。

  三、救助标准:

  凡获准救助者;可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的救助。属县慈善总会直接救助对象,由县慈善总会按救助标准救助;属慈善分会救助对象,原则上由慈善分会按救助标准救助;属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的,也可按救助标准减半救助。

  四、申请救助程序和救助金发放:

  (一)、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员会、社区同意,(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由慈善工作联络站或慈善分会确定救助;也可经慈善工作联络站、慈善分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县慈善总会申报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者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救助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困难证书复印件;

  2、医院对申请救助者的疾病证明;

  3、医院对申请救助者需进行手术治疗证明;

  4、申请救助者的有效医疗费用开支清单;

  5、申请救助者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帐号或个人帐户。

  (四)、县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者的救助金一次性汇入其治疗的医院或汇入其本人帐户。

  项目1_2: (一般)助医

  一、救助对象:与项目1_1相同;

  二、救助标准:2000元至6000元,属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的,也可按救助标准减半救助。

  三、申请救助程序和救助金发放:与项目1_1相同。

  项目1_3: (儿童大病) 助医

  由浙江“福彩公益金”出资,“福彩儿童慈爱基金”儿童大病救助项目在浙江省慈善总会建立的专项儿童大病救治项目。岱山县慈善总会根据省、市慈善总会通知,每年开展一次调查,并将符合大病救助的儿童向市、省慈善总会申报。

  一、救助对象:

  (一)、白血病患儿、恶性肿瘤患儿、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尿毒症患儿四个病种;

  (二)、患有上述病种的,年龄在0-16周岁的浙江省户籍的贫困家庭患儿或因病致贫的患儿家庭,且患儿在本项目申报阶段内在医院接受过治疗(包括门诊治疗、放化疗治疗及住院治疗),方可申请本项目的援助,每名患儿只限申请一次。

  二、救助标准:

  各类患儿需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方能申请项目救助,救助标准为:

  (一)、白血病。正在进行化疗且未移植骨髓或造血干细胞的患儿一 次性援助上限为3万元,进行骨髓或造血千细胞移植的患儿一次性援助上限为6万元。

  (二)、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患儿一次性援助上限为5万元。

  (三)、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机构鉴定为简单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一次性援助1万元;复杂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一次性援助2万元。

  (四)、尿毒症。正在医院进行血透保守治疗的患儿,一次性援助上 限为2万元;正在进行肾脏移植治疗的患儿,一次性援助上限为5万元。

  (五)、特殊情况。上述各类患儿遇到特殊情况,如抢救性治疗等,经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可适当提高援助标准,但上限累计不超 过10万元。

  三、申请救助程序:

  (一)、申请患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专用《申请表》;

  (二)、附上门诊治疗、放化疗治疗及住院治疗诊断书和医治材料;

  (三)、略……

  符合申请条件的,省慈善总会将组织医疗专家和项目管理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

  项目2: 赈灾

  一、救助对象:与项目1_1相同;

  二、灾害的救助范围: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

  三、救助标准:与项目1_1相同;

  四、申请救助程序和救助金发放:与项目1_1相同。

  五、受灾者(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救助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困难证书复印件;

  2、本人(户)灾难报告;

  3、受损相关清单和证明。

  项目3、4、5: 助困、助残、助老

  一、救助范围:

  (一)“三无”(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人员家庭中的特困户。

  (二)低保家庭中的特困户。

  (三)残疾人家庭中的特困户。

  (四)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户。

  (五)面临失学学生家庭的特困户。

  (六)“复明工程”、“行走工程”、“助听工程”等慈善救助行动。

  (七)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户。

  二、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被列入县总会救助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总会统一印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调查核实(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总会审批。

  (二)被列入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由慈善工作联络站或慈善分会审批救助,并报县总会备案。

  三、救助标准:

  助困金额500元至1500元(若春节安排慰问的困难户,也参照此标准;属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的,也可按救助标准减半救助)。

  四、救助款发放:

  (一)经县总会审核批准后的救助(资助)对象,救助款由县总会按规定程序直接发放或委托分会发放。

  (二)经慈善分会审核批准后的救助(资助)对象,救助款由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按规定程序发放。

  (三)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日常救助款发放可采用报帐制;可以其他资金暂时垫付;也可设银行专户等。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按月向县总会结报。

  (四)慈善分会和或慈善工作联络站的救助对象在领取慈善救(资)助款时,应在《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款发放单》上签名。并将《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款发放单》、岱山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慈善分会、××慈善工作联络站)及附件上交总会备案。

  项目6_1: (集中)助学

     根据共青团岱山县委、岱山县教育局、岱山县民政局、岱山县慈善总会关于《大学生助学计划》联合通知要求,

  大学生助学原则上为我县当年升入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部分特困历届生,重点要照顾渔农村的贫困学生。

  一、贫困生界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低收入家庭中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的贫困生;

  (二)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而致贫的;

  (三)父母亲长期失业,无稳定工作的;

  (四)家有长期患病者,入不敷出的;

  (五)因意外事故,家庭负债严重的。

  渔农村贫困生原则上由岱山县低收入渔农村家庭青少年数据库中产生。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资助单位(个人)确定,一般每个学生年度资助额在3000至6000元不等。

  三、申报程序:

  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制,逐级申报审核。申请受资助的大学新生,由学生本人向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团委或慈善分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生助学受理申请表》,经原就读学校、所在村、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盖章),(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每年在7月25日前(最晚不超过7月30日)上报团县委(其中上年已被慈善系统助学的历届生,仍需要申报助学的,应直接填写《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助学金申请表》)。

  经团县委、县慈善总会审核后,确定受助生名单,并反馈至各乡镇及学校。

  项目6_2: (零星)助学

  一、贫困生界定范围主要包括:与项目6_1相同。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一次性救助600元,初中生一次性救助800元;高中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大学生(含大专生)当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至3500元(属慈善工作联络站救助的,也可按救助标准减半救助),以后随着救助对象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状况酌情救助。

  三、助学申请审批程序:

  (一)被列入县总会助学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总会统一印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在校证件,经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调查核实(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总会审批。

  (二)被列入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联络站助学范围(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在校证件,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申请名单须在本村或社区明显位置公示5天以上,无异疑的),由慈善工作联络站或慈善分会审批救助,并报县总会备案。

  项目7: (关爱孤儿成长)助孤

  “关爱孤儿成长”项目,由舟山市慈善总会组织实施( 出资)。县慈善总会每年按市总会通知要求调查一次,并将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上报给市慈善总会。

  一、申报对象:

  (一)本市户籍的孤儿;

  (二)年令在在18周岁(在校生不限)及以下(不含已有政府部门出资抚养的孤儿。

  二、救助标准:

  (一)小学、初中,每人每月400元;

  (二)高中、职高,每人每月500元;

  (三)大专、本科,每人每月700元;

  (四)患有病残的,每人每月300元;

  (五)无底保的孤儿,每人每月200元.

  三、救助金发放:

  (一)就读初中及以下的孤儿救助金由抚养人(领养人)领取;

  (二)就读高中及以上的孤儿救助金由该孤儿领取。

  项目8_1: (“造血型”分散户)扶贫

  “造血型”济困扶贫(分散户)项目,由舟山市慈善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联合实施。

  一、申报对象和要求:

  (一)、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因灾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上述家庭年收入在1、5万元及以下的);

  (二)、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自我脱贫积极性高的家庭成员;申请对象须经本村(或社区)公示无异疑的;

  (三)、下列情况不宜申报:家庭成员靠救助或其他补助维持生计的;家庭成员中为在校学生、患重病的、男已满65岁,女已满60岁的;2013年已被列入扶贫分散户或巳吸纳到扶贫基地的家庭。

  二、扶贫资助标准:

  (一)属“就业型”项目,给分散户每户救助对象(分二年)补助3000元;

  (二)属“种植型”和“养殖型”项目,给分散户每户救助对象(分二年)补助5000元。

  三、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每年各慈善分会接到县总会通知后,组织调查排摸,在规定时限内,将《市、县慈善总会2014年“造血型”扶贫(分散户)申请汇总表》送达县总会;

  (二)经县总会商定后,与乡镇政府签署协议书;

  (三)由慈善分会负责将乡镇政府与村或社区签署的协议书及《市、县慈善xxxx年 “造血型”扶贫项目(分散户)申请表》一并报送县总会;

  (四)县总会确定后按《协议书》要求划拨补助资金,并负责报市慈善总会核定。

  项目8_2: (“造血型”基地型)扶贫

  “造血型”济困扶贫(基地型)项目,由舟山市慈善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联合实施。

  一、基地型申报对象和要求:

  (一)设基地的单位(集体)负责人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慈善扶贫工作,吸纳贫困扶持对象不少于10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生产经营等证照,有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

  (三)提交建立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的类别、帮扶对象等详细情况、项目预算和效益测算及有关证件的副本等);

  (四)下列情况不宜申报:已享受县以上扶贫政策的单位(集体);吸纳的贫困扶持对象不在基地从业的。

  二、扶贫资助标准:

  建立慈善扶贫济困基地的,并吸纳贫困扶助对象10户以上的,最少给予3-5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并将市慈善总会“以奖代补”资金分年酎情补助。

  三、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每年各慈善分会接到县总会通知后,组织调查考察,在规定时限内,将《市、县慈善xxxx年 “造血型”扶贫项目(基地型)申报表》送达县总会;

  (二)经县总会考察商定后,申报单位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的类别、帮扶对象等详细情况、项目预算和效益测算及有关证件副本等;

  (三)经县总会确认基本合格的,由县总会、乡镇政府、申报单位三家共同签署协议;

  (四)县总会按《协议书》要求划拨补助资金,并负责报给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核定后,按《协议书》要求划拨“以奖代补”资金。

  项目9: 资助社会福利

  一、资助单位和对象:

  (一) 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

  (二) 需援助的非营利机构公益活动;

  (三) 县政府委托承办,需资助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被列入资助范围(对象)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单位)申请资助的,由公益、福利机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总会;

  (三)县总会组织救助审议小组商议,同意后报会长审批。

  项目10: (劳动模范)助劳

  资助困难劳动模范项目,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实施。根据舟慈总[2006]1号《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实施慈善救助的意见》精神,岱山县慈善总会每年开展一次调查,并将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劳动模范再向市慈善总会申报。

  一、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个人(具体范围、对象按舟劳评办[2005]2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慈善救助:

  (一)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政府公告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的;

  (二)在城市的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年收入;在渔农村的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三)本人或配偶因病负担过重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一)定期定额救助。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的,可给予定期定额救助(劳模家庭的人均年收入,包括本人和配偶的工资或退休金收入、政府与单位的定期定额津贴和补助以及其他稳定的明收入累计。临时性的如子女的不定期给予、亲朋好友的资助、参加社会活动劳务费等收入不计入内)。其中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的每人每月200元,获得省及部级劳模称号的每人每月150元,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浙江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或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每人每月100元。

  劳模本人如病故或荣誉称号被撤销,从病故或撤销的下月起停止救助。

 (二)不定期不定额救助。未给予定期定额救助和虽已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但仍有困难的劳模家庭可给予不定期不定额的救助。

  1.对在城市的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年收入;在渔农村的劳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款1000元一4000元。

  2.劳模因本人患病负担过重的救助,除按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舟委办[2004]1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报销外,个人自负部分试行分档救助: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可按30%一40%的额度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超过部分可再按20%一30%的额度给予救助;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超过部分可再按10%一20%的额度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超过部分可再按10%一15%的额度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2万元。

  3.劳模因配偶患病负担过重的救助,凡配偶自负医疗费在2000元以上,一般按其自负额度的10%一20%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

  4.其他特殊情况的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救助的办理和审批程序:

  对生活困难劳模实行定期定额救助和不定期不定额救助,都要由劳模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审查。在县区的需经县(区)慈善总会和总工会共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后送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帮困救助部和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根据本意见第三点救助形式和标准复核并提出救助方案。对给予定期定额救助的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给予不定期不定额救助的,其中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市慈善总会帮困救助部审批;1000元以上一5000元的由市慈善总会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市慈善总会会长审批。

  四、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困难劳模救助资金的账户设在市慈善总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发起单位共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期定额的救助金,通过困难劳模的所在乡镇或单位每季或按月发放。

  (三)不定期不定额救助金由市慈善总会(含分会)直接发放或委托各县(区)慈善总会发放。

  (2014年7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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